近日,深圳多部門聯合發佈了《關於建立破產信息共享和身份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》,其中個人破產資訊新規引起了廣泛關注。
根據《意見》,如果債務人和破產管理人在個人破產程式中受到人民法院的處罰,並且由於財產轉讓、破產欺詐、虛假債務等原因,存在嚴重阻礙個人破產程式的不誠實資訊,將予以公佈。 這些法規和配套規定促進了個人破產與社會信用體系的銜接,有利於個人破產制度的“穩定和長期”。
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,通過法定程式清算、分配財產,免除部分債務。 這一制度對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。 近年來,人們積極參與創新創業浪潮,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。 同時,它也伴隨著創業的艱辛,甚至由此引發的一些債務問題。 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“鞏固”市場上“誠實和不幸”的個人參與者,免除他們的無限責任,激發他們參與創新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,增强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。 此外,個人破產不僅允許運營商退出市場,還讓他們有機會重新開始並捲土重來。 如果它們能够重組,回歸市場,也有利於債權人還款,實現雙贏。
然而,應當認識到,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不僅應當為債務人保留發展空間,而且應當避免“違約收益和誠信損害”。 實現上述要求的重點和難點在於嚴格控制誠信門,確保個人破產只適用於“誠實和不幸”的債務人。 為解决上述困難提供及時、全面、準確的資訊供應,是《意見》的重要目標和作用。
《意見》出臺前,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在個人破產資訊披露方面進行了一些嘗試。 《意見》的一大亮點是,通過多管道收集、多平臺聯動、全過程管理,實現破產資訊更加系統、準確的披露,促進破產資訊應用更加多元化、深入化。 根據《意見》的安排,多部門形成了破產案件資訊、破產處理資訊和債務人信用資訊的共亯機制。 該機制不僅有利於跨部門資訊聯動和協同驗證,突破“數據壁壘”,還可以充分發揮個人破產資訊的“溢出效應”,使破產管理人, 債權人和公眾可以更全面、更方便地獲取破產資訊,為惡意逃債的社會化治理提供支援。
《意見》還建立了個人破產信用修復機制,賦予個人破產相關主體知情權、質詢權、抗告權、更正權和修復權。 該機制遵循嚴肅負責、實事求是的原則,有利於及時糾正資訊收集和披露中的錯誤,减少由此造成的損害。 同時也體現了寬嚴相濟、面向未來的精神,有利於引導不誠實的“浪子回頭”。
今後,個人破產資訊的共亯和公開機制應進一步完善。 截至目前,各地在企業破產資訊治理方面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體系,積累了豐富的經驗。 這些制度和經驗可以為個人破產資訊的治理提供借鑒。 還應注意的是,與企業破產資訊相比,個人破產資訊具有一些特點,與個人隱私、社會倫理和基本公民權利密切相關。 其治理需要更加注重協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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