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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報導,深圳的個人破產制度已經“破冰”。近日,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正式發佈。《條例》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第一部關於個人破產的立法。那麼,深圳的個人破產制度是什麼?讓我們簡要地看一下相關資訊。

《征求意見稿》規定,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,因生產經營、生活消費等原因,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,破產清算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。同時提供破產申請書和誠信承諾書;收入證明、社會保障證明、稅務記錄等資料。

根據上述徵求意見稿,債權人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。此外,在申請破產期間,乘坐高鐵公務艙、頭等艙和頭等艙座位;購買房地產和機動車;新建、擴建和裝修房屋;旅遊業受到限制。

以上是對“深圳個人破產制度”的簡要介紹。我希望我能給我的朋友們一些幫助。值得一提的是,合理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給破產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;它還可以降低社會負債率,降低系統的財務風險。但是,如果是不合理的個人破產制度,就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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